设置

关灯

第103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6(第2节)

民法权的介入,容易在公权私化与私权公化中间左右摇摆,容易利用职权假公济私与损人利己,使得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现象骤然发生并持续许久。针对这种不利情势,物权人不妨试验一下,利用当代物权法原理是否可以变被动为主动,扭转不利局势,至少应当可以抵销掉一部分负面作用,挫伤滥用职权人的锐气。

在普通物权法系列中,所有权优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优于单一占有权、单一使用权、单一收益权;在担保物权法系列中,留置权优于质权,质权优于抵押权。此外,特别留置权优于一般留置权,权利质权优于动产质权,最高额质权优于普通质权,最高额抵押权优于普通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优于动产抵押权等等。再者,物权的保护与限制也体现在等级物权制度之中,如所有权被担保物权或者地役权所限制,不再是王牌物权与完全自由的物权。

物权法特意规定了等级物权制度,并不是为了制造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以及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现象,而是基于物权法固有的原理与物权关系走向而作出的合理化的规定。其目的盖在于通过规范化、合理化、制度化的约束机制,有预备、有目的、有效力地防止物权社会上的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现象。

物权法的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优先占有与一般占有、物权性占有与债权性占有等,以及法定占有与意定占有,以及现实权益与未来权益的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既是为有产者设计的,也是为部分无产者设计的。无产者的物权生长空间和维权之路往往是狭窄的,常常受到有产者或者滥用职权者的挤压,致使其有相当一部分人实现物权时困难重重。

我国物权法于定稿时删除了《居住权》一章共12条,这是最遗憾的地方。不过,居住权人还可以利用“物权的保护”来解决相应的焦点难点问题,灵活多样地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对于公物权与私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先物权与后物权、涨物权与消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