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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8(第5节)

资本的剥削程度,投资者之创业、展业道路非常艰辛,很多债务人血本无归甚至于债台高筑至倾家荡产。

早期的民间借贷,一般是专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后来发展自然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无论如何,出借人绝大多数是自然人,而借款人一般是拥有合法营业执照的企业。

计划经济时期,民营经济不发达,也不普遍存在资金饥渴症,国有经济分别由中央、地方政府包揽投资与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由农村集体组织、城镇基层政府包揽投资与收益分配,故民间借贷不存在规模化、常态化和社会化趋势,由简单的合同法加以规范与调整就足够了。

市场经济时期,民营经济迅猛发展,普遍存在资金饥渴、融资渠道亦非常狭窄困境,中小微型企业完全依靠自力更生来进行融资、投资。当借款利率高、企业利润低或者产业、经济不景气的情势下,被迫“拆东墙补西墙”来进行循环借贷和长期借贷、大额借贷,最后资不抵债并引发大规模的民间借贷纠纷,被执法部门抓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口实,许多人因此而身陷囹圄断送了前程。

(2)民间借贷的异化与法律关系之焦点难点问题

通常情势下,民间借贷是再正常不过的民事活动,借贷自由历来有之并持久不衰。然而,当民间借贷沾染上病毒、不良习气时就会异化、变质。民间借贷中鱼龙混杂、泥水俱下的现象,导致当事人真假难辨,上当受骗者不在少数。也有若干借款人并非故意赖债、恶意占有他人的财产,而是由于经营中不慎失策而导致资金链断裂而暂时不能如期清偿债务。另有一些是貌似非法集资现象被有关部门办成错案,走上了漫长的上诉之路,亦让人们扼腕叹息不止。

“一放就乱,一管就死”遂成为民间借贷领域的周期律,就是公法与民法、公事与民事之间法律关系之焦点难点问题,而“行政干预对于民间借贷以及抵押权关系的干预作用”只是一种外在表现。在民法关系和民事关系上,抵押权关系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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