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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9(第3节)

金额小、涉及人数少、没有什么社会影响的,非为“非法集资”对象;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酌情减免刑事责任,可改为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能够按时还清借款本息的,可免予刑事处分;有立功表现的,可减免刑事处分等。

本文分析史玉柱案与吴英案,并不是要揭谁的老底让其难堪,而是试图从中找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论证哪些值得提倡、哪些值得摈弃和未来的法律走向是什么。严打“非法集资”运动已经持续了30多年,真得好好总结经验教训,真得需要从一些典型案例中找出突破口,真得好好反思金融制度改革的问题,真得把舆论上“一边倒”问题进行勘正,大家真得为当事人说句公道话。

行政干预权不是可以随意无限放大的,民间借贷自由权也不是可以随意压缩的,抵押权关系也不是可以随意毁损的,民法对于公法的平衡作用是不能忽视的。民间借贷本身是个民事关系,怎么可以完全脱离民法范畴而专用公法的利器呢?为什么同是“非法集资”案件而处理结果是那样的迥异呢?为什么抵押权人受连累却讨不得个公道呢?这是大家非常关注并期待解决的问题。

史玉柱案的样本意义在于,跟史玉柱案相同或者类似法定要件、事实要件的“非法集资”嫌疑人应当依法免予刑事处分,已经被判刑的应当赦免、平反并无罪释放,至于国家赔偿问题则另作考量。行政干预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不是为发展经济而发展经济,也不是为执法而执法。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个大原则、大前提,凡是符合宪法规定、物权法规矩的,各级政府应当义无反顾地予以支持。

吴英案的样本意义在于,对于“非法集资”的罪与非罪、罪大罪小的推定一定要精准得当,“集资诈骗”应采事件前后左右的全证,关于孤证、证据前置均不足为定罪的完全证据。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有许多明白人,法院博采众议益处多多,从死刑到死缓再到无期徒刑之两次改判过程,标志着法治上的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事件已经完全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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