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的民法,当然会迭出许多奇特的点和面。有些点和面是自然流露出来的,符合法理或者多数人的利益诉求就先天性地感受到热点亮点问题;有些点和面是通过深入学习研究之后,后天性的领悟热点亮点问题。有的人于当年的物权法草案全国大讨论中,认为物权法“糟得很”,通过深入学习研究之后觉得“好得很”。那是因为其原来对于物权法的真缔不够了解,一旦了解之后态度就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变。
殊不知,在物权关系非常错乱和腐败分子非常猖獗的非常时期,不但国家、集体的资产流失巨大,而且弱势群体中的个人财产损失也非常惊人。所以,物权法第一次公开规定“平等保护原则”,倡导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普世价值观,旨在抑制“杀贫济富”、“为富不仁”的丑恶现象,其实是很大的亮点问题,不是公权私化之“污点”问题。
我们并不讳言物权法有这样那样的缺点,这些缺点当然需要克服,同时需要配套的其他类型的物权法来予以补充。问题在于,某些“缺点”恰恰是优点,而且其中有些是非常大的亮点。
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和善意占有制度等,整个儿是等级森严的物权制度,而且每个母等级制度中细分出了若干个子等级制度,合计起来多达数十个等级的物权制度,整个儿是庞大的等级制度体系。粗看起来,这样的“缺点”简直是大无边了:是要制造三座大山、两极分化吗?是要开历史的倒车吗?其实大可不必这样惊惶失措,只要稍加换位思考就会豁然开朗。究竟其实,那些林林总总的等级物权制度,是物权社会中自然的、固有的、特定的和必须的“阶梯”制度,要建立社会主义的物权新秩序,首先得承认这样的等级制度。
仿佛如公路通行一样,汽车道与自行车道、人行道的通行规则与方块位置是有所不同的,倘若骑车人和步行人都在汽车道上通行,那就完全乱套了。反过来,汽车在人行道上奔驰,那非得出事故不可。开车人好比担保物权人,骑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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