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示例
所谓热点,并不限于某一个“点”,往往是多个点、纵横交叉的点。因为物权法涉及面非常广泛而条文相当浓缩,讨论时从一个“点”接触到几个“面”是常态。
如不动产物权法,是由数百部法律法规串联而成的,一旦发生征收这样的行政干预行为,就会牵动很多的法律关系,整个儿聚焦为“热点团”。
又如,“房随地转”、“地随房转”、“地役权”、“不动产相邻关系”、“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权的特别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等,热点问题不胜枚举。
相当一部分热点、亮点问题,也包含了焦点、难点问题,但有缺陷的焦点难点问题不会构成“亮点问题”。
有些热点问题,原物权法草案中没有的,后来官方采纳了大家的建议添加上去了。如“小区绿地归谁所有”、“车位、车库归谁所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和“依据宪法,制定本法”等等,并且由“热点问题”上升到了“亮点问题”。
有些热点问题,原物权法草案中有的,后来官方采纳了专家的建议删除掉了。如“居住权”、“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等等,并且由“纸面上的热点问题”转折到了“口头上的热点问题”,或变成焦点、难点问题。
有些热点问题,官方或采取折中主义的办法,或暂时搁置起来等候时机成熟时再考虑。如是否在物权法中明文添加“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国家财产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等,改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关键语。
(二)热点团
1、概念
热点团,亦即热点簇、热点面。是指多个热点聚合在一起的大热点,常常是由一个热点触发了其他的热点甚至一连串的热点,骤然增加热敏词,许多人被动地卷入这个物权圈子或者讨论圈子,用自己的见解来看待某一类物权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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