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民权的乐趣。
物权法热点之多、密集性程度之高,这种奇特的争议现象在民法中是绝无仅有的,在公法中也是十分罕见的。物权法之所以历经13年才通过,主要原因是热点团和焦点团太多,使得官方拿不定主意,形成制定物权法的一个个瓶颈而耽误了时间。
物权法并不刻意炮制热点事件,只是“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制造热点和热点团,前提条件是需要合乎逻辑,否则是不能成立的,或者是芸花一现的。
2、示例
所有的大概念都是热点团。如物权法,国家,集体,基本原则,自然资源,不动产,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物权的保护,物权的变动,物权的消灭,征收,征用,公共利益,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私人财产防火墙等等。
新中国成立近60年才颁布第一部物权法,大家对于这样的新生事物既感到既新鲜又刺激,又对其充满了好奇与期望。整部物权法也可以看作集团型热点簇、总热点。物权法俨然是一座庞大的百花园,里面各种各样的奇花异卉争开斗艳,吸引着众多的蜜蜂蝴蝶采花蜜,一个个沉醉其间流连忘返,好一派繁荣的景象。
关于“物”、“物权”、“物权法”,与生俱来是热点问题。一个热点团中包裹了很多热点问题,置身其中如置身迷宫一样找不到出口。寻找热点问题犹如龙宫探宝,谁有勇气与力量,谁有神仙指路,谁得到的宝贝就越多。
相信绝大多数热敏词是新迭出的品种,却也不排除复古的热敏词。如“业主”这个词语是宋代盛行的,一直持续到清末就遇到了辛亥革命,导致这个热敏词销声匿迹了100年。当代物权法根据需要,又把这样陈旧的热敏词复活起来了。如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4个条款中密集性地叠加了48个“业主”的主语(目录上的一个除外),平均每个条款多达3.5个,是全法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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