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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卷:神器归宗 第二章:法理与情理的拉锯(第1节)

【现代推进线】

2039年3月,法国巴黎,吉美博物馆特别会议室。

空气中弥漫着咖啡的微苦与旧书籍的淡淡气味,但掩盖不住那份无形的张力。椭圆形的会议桌两侧,中法双方的谈判代表相对而坐。中方代表团以***副部长、资深外交官为首,成员包括国际法专家、文物鉴定首席科学家(由“文明复兴研究院”选派)、以及翻译和记录人员。法方则以***高级官员、吉美博物馆馆长、法律顾问及部分资深研究员出席。

会议已进行到第三天。议题聚焦于吉美博物馆同意“考虑归还”的首批十二件文物的具体清单、法律依据、归还方式及后续合作框架。这十二件文物,均来自八国联军侵华时期及此后至20世纪初的非常渠道,包括敦煌绢画、青铜器、陶瓷和玉器,每一件都堪称国宝。

“我方重申,”中方首席谈判代表,***副部长周明轩语气平和却坚定,“根据贵我双方共同认可的1970年UNESCO公约精神,以及大量确凿的历史档案证据——包括贵馆早期入藏记录中标注的‘来自北京远征’(Provenant de l'Expédition de Pékin)、部分掠夺者日记、以及当时西方媒体的报道——这十二件文物的取得,与1900年的武装冲突及非正常状态下的交易直接相关,其来源的非法性毋庸置疑。公约明确规定,此类因战争等原因非法出口的文物,原属国有权要求返还。”

法方馆长,一位头发银白、气质儒雅但眼神锐利的老者,轻轻推了推眼镜:“副部长先生,我们理解贵国对于这些文化遗产的情感。吉美博物馆作为一家公共文化机构,始终致力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研究,并愿意在促进文明对话方面做出努力。然而,我们必须考虑法律的实际操作性和复杂性。首先,1970年公约对生效前的行为追溯力存在争议;其次,部分文物的流转链条在早期可能存在‘善意取得’的环节;再者,根据法国国内法,博物馆藏品具有‘公共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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