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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市舶(第2节)

道。

不过,也好,正好欺他不懂此间行规,可以拿捏几分。

市舶司创建于唐(唐称市舶使),陆续传承至明朝时,已愈六百多年。

明初,在浙江、福建、广东三地设市舶司。不过,期间几度存废,到了现在,可以说是渐趋没落。

明制,市舶司掌海外诸番朝贡、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伪,禁通番,征私货,平交易,闲其出入而慎馆谷之。

因此,照此规定,市舶司是有征税任务的。

所谓“私货”,即随朝贡而来的商人所携带的那一部分货物,这些货物除市舶司优先购买外,余下部分是要拿到市场上去销售的,所以要征税。

根据大明朝廷市舶规定:国王、王妃、陪臣等附至货物,抽其十分之五,其余官给之值。暹罗、爪哇(爪哇)二国免抽。其番商私赍货物,入为易市者,舟至水次,悉封藉之,抽其十二,乃听贸易。

就是说,对那些非进贡的物资有两种待遇:属于国王、王妃、陪臣附至的货物,要按50%的税率征税;而商人带来的货物,则按20%的税率抽税。

但是,这些规定在很多时候,完全是一纸具文,并未实行。

洪武四年七月,明太祖谕福建行省,“占城海舶货物,皆免其征,以示怀柔之意”。

同年九月,“户部言高丽、三佛齐入贡。其高丽海舶至大仓,三佛齐海舶至泉州海口,并请征其货。诏:勿征”。

洪武十七年,又“命有司凡海外诸国入贡,有附私货者,悉蠲其税”。

永乐时期,亦仿洪武旧例。

如“永乐元年八月,西洋琐里国王遣使贡,附载胡椒,与民互市,有司请征税。命匆征。又刺泥国回回哈只马哈没、奇刺泥等人入贡,因附载胡椒,与民互市,有司请征其税,亦不听”。

所以,明虽沿前朝市舶司之名,却无抽分之法。

说白了,大明所设的三处市舶司,并不以经济效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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