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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棋手·苏瑾:隐藏在离婚条款中的绞索(第1节)

苏瑾收到林晚发来的协议扫描件时,正在律师事务所加班。

晚上十一点,国贸三期68层的落地窗外,北京城的灯火依然璀璨。她的办公室里只开了一盏台灯,光线在深色胡桃木桌面上投下一圈暖黄的光晕。电脑屏幕上,那份《股权转让协议》的PDF文件已经打开,苏瑾戴着金丝边眼镜,指尖在触摸板上缓慢滑动,一行一行地读。

她的阅读速度很快——这是法学院七年、执业十年练出来的本事,能在成堆的法律文书中迅速捕捉关键词、识别陷阱、预判风险。但今晚,她的速度比平时慢了一倍。

不是因为文件复杂。

相反,协议写得“太好了”。条款清晰,逻辑严密,权利义务界定分明,甚至在某些细节上,刻意显得对受让方(林晚)有利——比如,转让对价是象征性的壹元,比如,工商变更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比如,股权过户后的分红权立即归属受让方。

表面上看,这是一份充满诚意的礼物。

但苏瑾盯着屏幕,后脊背一寸一寸地发凉。

她拿起桌上的保温杯,喝了一口已经凉透的枸杞茶,指尖在键盘上敲击,在文档里添加批注。红色的标注像伤口,在白色页面上绽开:

第七条第二款:“若受让方在三年内提出离婚,或单方面主张解除婚姻关系……”

批注:【“单方面主张”定义模糊。分居?报警?向亲友倾诉?均可解释为“主张解除”。】

第十五条第一款:“受让方承诺,不得进行任何可能损害转让方及澜海集团商誉的行为……”

批注:【“可能损害”为主观标准,解释权在转让方。“商誉”定义宽泛,股价波动、媒体负面报道、合作伙伴质疑等均可纳入。】

第十五条第三款:“本协议争议由澜海集团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批注:【该法院院长与陆沉舟是高尔夫球友,去年其子入职澜海投资部。】

苏瑾一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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