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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章 围剿依据:欧洲文物返还法(第4节)

海量的摩纳哥法律文本被调取、翻译、分析。苏瑾聚精会神,如同在沙海中淘金。

“找到了。”她的目光锁定在摩纳哥刑事诉讼法第56条及相关条款,“根据摩纳哥法律,检察官在初步调查阶段,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物品系犯罪所得或与犯罪行为有关,可以下令对该物品进行‘司法扣押’(saisie judiciaire),以保全证据或防止其被转移、灭失。这种扣押可以是基于检察官的单独决定,无需预先获得法官批准,尤其是在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

“合理理由(raisonnable indice)……”苏瑾沉吟道,“我们掌握的被盗记录、国际刑警红色通报、以及文物本身与阿斯特里翁基金会可疑交易的关联,能否构成‘合理理由’?大概率可以。但关键在于,由谁来启动、如何执行这个‘司法扣押’?通常需要摩纳哥警方的执法人员在场执行检察官的命令。我们无法在游艇上变出一个摩纳哥警察。”

她的思路快速转动:“那么,退一步,我们是否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以‘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我国政府作为文物的合法所有权主张方)的身份,在发现涉嫌赃物时,向物品所在地的执法人员(如果现场有,或者我们能迅速召来)提出‘报案’(déclaration)和‘保护性申请’(requête en protection),要求其立即对物品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转移?这或许能更快地触发执法程序。”

阿九迅速检索相关判例和程序指引。“苏瑾姐,根据摩纳哥司法实践,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涉嫌犯罪的物品,特别是当物品处于可能被立即转移的风险中时(如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可以向最近的执法机关或通过紧急司法渠道报案,并提供初步证据。执法机关在初步核实后,有权限对物品进行‘就地封存’或‘控制’,直至检察官或预审法官做出进一步决定。特别是当涉及国际犯罪(如跨国文物盗窃)且有国际组织通报支持时,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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