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334章 围剿依据:欧洲文物返还法(第5节)

机关的行动空间和主动性会更大。”

“很好。”苏瑾眼中闪过一丝亮光,“这就是我们需要的‘现场抓手’之一。我们需要准备好极其完备、无可辩驳的初步证据包,在发难的同时,立即通过事先建立的紧急联络渠道,提交给摩纳哥警方、海关和检察院的指定负责人,请求他们依据摩纳哥刑事诉讼法第XX条(具体条款待最终确认)以及相关国际公约义务,立即采取行动,派遣执法人员前往‘海妖号’对涉嫌赃物进行‘控制’或‘扣押’。”

但她知道,仅凭“涉嫌赃物”和“可能转移风险”这两点,在游艇上那些非富即贵的宾客和背景深厚的拍卖方(阿斯特里翁基金会)面前,可能还不够分量。对方完全可以以“所有权争议需由法院裁定”为由进行拖延,甚至反诉。她需要更重的砝码。

“阿九,重点检索摩纳哥关于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犯罪(LCB-FT)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其中关于‘可疑交易报告’(STR)、‘资产冻结’和‘临时措施’的规定。以及金融情报中心(SICCFIN)在接到可疑报告后的反应时限和权限。”

另一套复杂的法律体系展开。摩纳哥作为金融中心,其反洗钱法律体系相对完善。

“根据摩纳哥法律,”苏瑾快速梳理着,“任何机构或个人,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项交易涉及洗钱或资助恐怖主义,有义务向SICCFIN报告。SICCFIN在初步审查后,如认为情况紧急、存在资产转移风险,可以立即通知检察官,由检察官下令采取临时冻结措施。而且,对于涉嫌洗钱的财产,扣押和没收的门槛和程序可能比普通刑事案件更为灵活和迅速。”

她的思路越来越清晰:“如果我们能现场提出有力证据,证明阿斯特里翁基金会在处理这三件文物时,涉嫌参与洗钱活动(例如,利用高价艺术品交易掩盖非法资金流动,或为来源不明的资金提供‘合法’渠道),那么案件性质就变了。从一个可能陷入漫长所有权争议的民事/文化财产案件,升级为涉及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