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条理清晰。
“念。”林晚言简意赅。
“报告摘要:确认于公海(坐标:东经XX.XXX,北纬XX.XXX)拦截并控制悬挂马耳他旗的私人游艇‘海妖号’。行动依据:《美国法典》第10篇(武装力量)、第18篇(犯罪与刑事诉讼程序)相关条款,及总统依据《使用军事力量授权法案》(AUMF)授予的权限,针对‘基地’组织及其关联势力在全球范围内的打击行动框架下,对有‘合理理由’(probable cause)认为从事或支持恐怖主义活动、武器非法扩散、跨国洗钱等严重犯罪的平台实施的执法行动。”
“‘海妖号’上人员(总计157人)初步分类:A类,敌方战斗人员/武装抵抗者(17人,确认为黑水国际雇员);B类,核心嫌疑人/共犯(9人,包括船长、大副等高级船员及部分与资金、拍卖相关人士);C类,需进一步调查人员(32人,包括部分船员及部分宾客);D类,可释放人员(99人,经初步核查无直接关联的普通宾客及低阶船员)。D类人员正办理释放手续,但需签署保密协议(NDA)。”
“已扣押物品清单:1. 各类轻武器、弹药、爆炸物(含‘毒刺’导弹发射装置)一批;2. 现金(美元、欧元、瑞士法郎等)约计四千八百万;3. 加密通讯设备、计算机、存储介质若干;4. 疑似毒品(***)少量(约200克);5. 艺术品/古董三件(详见附件)。所有物品均按标准程序登记、封装、保管。”
“附件:《财产扣押通知书(草案)》——关于物品EVD-001, 002, 003(即三件文物)。”阿九放大这个部分。
“事由: 上述财产于XXXX年XX月XX日,在东地中海国际水域,在对涉嫌从事恐怖主义融资、武器非法交易、跨国洗钱及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的船只‘海妖号’进行执法检查时查获。有合理理由(probable cause)相信,该财产系: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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