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国际评级机构紧随其后,将远舟集团及其相关债券的信用评级断崖式下调至“垃圾级”或“观察名单”。
但这仅仅是开始。紧接着,一份据称是证监会内部初步核查报告摘要(编号、格式、印章齐全,但来源不明)的文件,开始在国内几个监管信息交流平台和“内部人士”聚集的社交群组中流传,并迅速被嗅觉灵敏的自媒体和海外媒体“捕获”、解读、扩散。这份“摘要”虽然只有寥寥数页,却比之前的舆论指控更加“权威”,也更加致命,因为它为陆沉舟的被捕和远舟集团的调查,提供了看似坚实的“拘捕依据”。
“拘捕依据”的核心要点,正是围绕“商业间谍”与“非法融资”两大指控,但披上了官方调查的“外衣”,进行了“技术性”的包装和“法律化”的表述:
一、关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操纵市场:
1. 重大信息未及时披露:指称远舟集团在多项关键技术上(如自动驾驶核心算法、人工智能芯片架构等)的所谓“突破性进展”,实则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竞争对手商业机密后“嫁接”而成,其技术来源和潜在知识产权纠纷属于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风险。此外,指控远舟集团与“Ventus Holdings AG”等多家离岸空壳公司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规模远超已披露水平,涉嫌隐瞒重大关联方及交易,误导投资者。
2. 财务数据失实:指称远舟集团近年来在核心创新业务(如元宇宙应用平台、新能源汽车解决方案等)的营收、用户增长、毛利率等关键财务指标上,存在系统性虚报、提前确认收入、费用资本化不当等行为,导致定期报告(年报、季报)严重失实,人为制造高成长假象,配合二级市场股价操纵。
3. 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指控陆沉舟及部分远舟集团核心高管,在利用上述“非法获取”的竞争对手信息、或提前知悉公司重大负面信息(如技术来源争议、真实财务状况)的情况下,通过其控制的关联账户、代持账户或利用亲属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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