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承诺可以将部分创新营销举措写入合同附件作为约定。
“第二,关于衍生权利的具体分割。我需要明确电子书、有声书、海外翻译权、影视改编权(如有可能)、课程及周边开发等各项权利的归属、开发决策流程、收益分成比例,以及年限。请三位老师明确贵社的标准模板,以及可谈判的空间。我希望看到一个清晰的、涵盖主要衍生方向的权益清单,而不是模糊的‘另行协商’。”
三位编辑的反应各异。王女士表示A社通常保留主要衍生权利,但可以就具体项目与作者分成,标准比例是社方占大头,但“可以谈”。张先生热情地表示B社愿意与作者深度绑定开发衍生品,提出了一个相对复杂的、按项目类型和投入比例动态分成的方案,但条款细节仍需大量工作。林女士则直接发来了一份C社的标准衍生权利清单表格,上面清晰列出了不同权利的通常归属、分成模式和决策机制,并明确表示大部分权利可以协商,且倾向于将决策权更多向作者倾斜,以激励创作。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关于作者对内容的控制权与修改流程。我需要看到写入合同的、无歧义的条款表述。我的底线是:涉及核心论点、主要逻辑结构、关键案例的修改,必须得到我的书面同意。编辑的建议权与作者的最终决定权必须有明确界限。请三位基于此底线,给出最终的条款表述。”
王女士的脸色有些不太自然,她强调编辑专业性的重要性,并试图将“达成一致”作为最终标准,但贝西克明确指出“达成一致”可能演变为无限期的扯皮,必须明确决定权的归属。张先生几乎立刻表示可以完全接受贝西克的底线。林女士则提供了她早已准备好的条款修订稿,其中明确写道:“甲方(作者)拥有作品终稿的最终确认权。乙方(出版社)提出的修改建议,甲方有权采纳、部分采纳或不采纳。若修改涉及作品核心观点、主体结构或主要案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要求甲方修改。”措辞严谨,立场清晰。
视频会议持续了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