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不大。但“法人”这个角色,虽然被“股东权利保留协议”和“董事指引函”严格约束,理论上只是执行指令的“橡皮图章”,可其毕竟是公司法律文件上的签字人,拥有形式上的权力。一旦这个“法人”出现问题(比如违背协议擅自行动、或因个人法律问题牵连公司),即便有协议追索,也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
他需要做出选择。他倾向于选择背景相对简单、在机构内服务时间较长、且无明显复杂跨境关联的候选人。候选人A和B都符合“服务时间长”的条件,但候选人A是新加坡籍,法律背景;候选人B是马来西亚籍,商科背景。候选人C有四大背景,但服务时间稍短,且是英籍(尽管常驻新加坡),潜在的国际关联稍多。
他排除了候选人C。在A和B之间,他最终选择了候选人B。理由:女性(在陈默潜意识的风险评估中,或许认为女性在合规性和风险规避上可能更谨慎?这只是一种无依据的直觉,他很快将其摒弃),服务时间最长(10年),商科背景对理解简单的投资指令可能比纯法律背景更直接,且马来西亚籍背景相对单纯。当然,这些理由都微不足道,但必须选一个。
他回复David和新加坡律师:“经审核,同意选择候选人B(Ms. XXX)作为MORAN CAPITAL LTD的名义董事。请按此推进后续协议签署。”
接下来,他仔细审阅需要签署的三份核心文件。这些文件将由他(作为唯一股东)、名义董事(Ms. B)、以及Lexington Corporate Services(作为服务提供方)共同签署。
1. 服务协议: 规定了Lexington公司提供nominee director和公司秘书服务的范围、职责、费用、以及保密义务。费用清晰,年费8000美元,包含在之前预估的成本中。保密条款严格,要求服务方不得泄露任何股东或公司信息,除非法律强制要求。他确认条款无问题。
2.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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