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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反对意见(第1节)

再审立案受理之后的第四天,宏远法务部的正式意见书送到了省高院立案庭。副本寄到承远律所的时候,沈渡正在法院和立案庭沟通后续的流程。

前台把厚厚的牛皮纸信封放在我面前。封口加盖了宏远集团法务部的公章,骑缝章盖得一丝不苟——和校庆日那天周彦川整理领带的动作一样,每个细节都经过反复确认。

我拆开信封。

意见书全文很长,措辞严谨,援引《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从三个角度论证“本案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程序上,当年庭审记录中的瑕疵属于“书记员记录误差”,不影响判决实质公正;证据上,许茂才证词的修改属于“证人自主修正”,原始口供与庭审证言之间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动机上,申请再审方为原审被告人直系亲属,存在利用再审程序实现个人目的之嫌。

把事实错误包装成“记录误差”,把篡改证词包装成“证人自主修正”,把自己做过的事原封不动地投射到对手身上。我翻到最后一页,附件一栏列得整整齐齐——许茂才当年签过字的庭审证言复印件、物业登记表空白访客的说明函、刘主任关于临时通行证系统记录的补充陈述。每一份附件单独看挑不出毛病,但它们把许茂才时隔太久的口误、刘主任系统维护期间的权限变更这些零散事实重新缝合成一幅完全不同的画面。

我把意见书放在沈渡办公桌上。拿起手机拍了第二页第三段发给他。

“对方援引的刑诉法条文,是不是旧版?”

他秒回了修订年份和现行条款编号。没有夸我,没有多余的字。

又一段消息发过去:“附件引用许茂才庭审证言,但没有标注证言中已被原始口供推翻的那些时间点。他们在附件里藏了选择性引用。”

他回:“标注出来。用红色记号笔。”

我把意见书从头到尾又翻了一遍,在每一处可以发现破绽的地方用红笔密密麻麻圈出对方附件中引用的不一致之处。红痕压过法务部打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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