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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章 努力向上之心,人人都有(第4节)

行本章所说办法,有当虑及者,土地、机器、银行、国际贸易四者集中于国家之手,全国人民的金钱,俱归于银行,政府每年又要发给生活费,国家的权责太大,当局的人,舞起弊来,人民就受害不浅了。如果防弊的方法尚未想好,就冒冒昧昧地着手改革,把土地、工厂等项收归公有,倒不如不改革,不收归公有还好点。所以我们要改革经济制度,当先从改革政治入手,先把政治改革了,把防弊之方法想完善,然后才能说改革经济制度。只要在政治方面,能把孙中山所说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完全办到了,则经济方面,无论什么弊,都可防止了。本章所说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都是预定计划,不能立即就办,我们现在第一要着,就是努力去实行这四权,等到人民对于这四权能充分地行使了,再来改革经济制度,那就无有流弊了。

银行及户籍调查所之职员,与夫银行之监察员,及其他重要职员,由人民投票选举或罢免。属于一乡村者,由全乡村人民总投票,属于全县者,由全县人民总投票,属于全省全国者亦然,遇有大事,亦用总投票法公决。例如,原定银行存款月息六厘,有人提议,应改为四厘,又有人提议,应改为八厘,即将三者的理由,作具说明书,公布全国,定期总投票。各人向本地户籍调查所投票,其旅居异地者,可从邮局投递,由户籍调查所开票,总计主张四厘者若干票,主张六厘者若干票,主张八厘者若干票,汇报于县,由县汇报于省,由省汇报中央。假定主张四厘者占多数,即改为存入银行者,月息四厘,向银行借款者,月息八厘。又如,有人主张各人的赀财不可过多,存入银行之款,应该加以限制,又有主张不应加以限制。究竟应限制,或不应限制?如应限制,则每人存款,究应至多以若干为限,可由全国人民总投票决定之。全国是一个大公司,四万万人是公司中之股东,人人有切己利害,有分红息之希望,故投票时,不会受人运动,即使有舞弊者,亦必互相举发,在公家服务之人,如有侵蚀亏吞等弊,亦必互相稽查。假无发给生活费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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