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是由上而下的。民主共和国以乡村议会为人民的军机处,乡村议员为人民的军机大臣,人民对于国家想兴革一事,即提交村议会,经村议员议决了提交区议会,由是而县议会,而省议会,而国会,经国会议决了,即施行,其办法是由下而上的,与君主**国恰成一反对形式。
君主**时代,军机大臣的议决案,须奏请皇帝批准方可施行。民主共和时代,国会的议决案,须经全体人民投票认可方能施行。小事,由国会议决施行;大点的事,由各省议会议决施行;再大的事,由各县议会议决施行;顶大的事,才由全体人民投票公决。
民主共和国,以取法君主**国为原则,不过把君主的办法,一一拿在人民的手中去行使罢了。君主时代,知县有司法权,今后仍当以司法权授予县长。县长延请精通法律的人为司法官,司法官对县长负责,县长对人民负责,如审判不公,人民弹劾县长撤换县长就是了。昔日衙门黑暗,是人所尽知的;但现在的司法机关,也易受人蒙蔽。往往事之真相,本地人士昭然共见;而法庭调查的结果,适得其反。今后当以调查或和解的责任加之村长和区长。人民有争执事件先诉诸村长,村长调查明白,即予以调解,如不服,诉诸区长。村长应将调查所得,及调解经过情形,备文送之区长。区长即当再调查,再调解,如不服,诉诸县长。区长又备文送之县长,如仍不服,诉诸省,诉诸中央。村长区长可依本地习惯法处理;县长以上则当按国家法律来解决。
现在民主主义和独裁主义两大潮流互相冲突,非将两种主义融合为一,冲突是不能免的。中山先生曾说:“美国制宪之初,主张地方分权者,认为人性是善的;主张中央集权者,认为人性不尽是善的。”故知民主主义和独裁主义的冲突,仍是性善性恶问题的冲突。但人性是浑然的东西,无善无恶,所以制定宪法应当将地方分权和中央集权合而一之。上述的办法如能一一做到,则是我国四万万五千万人,有四万万五千万根力线,根根力线直达中央,成为一个极健全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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