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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章 次谈经济方:(第2节)

条原则:“地球生产力和机器生产力,归社会公有,脑力和体力,归个人私有。”依据这个原则以改革经济制度,社会与个人自然相安无事。

按中山先生的民生主义,公者归之公,私者归之私。现在可定出一条原则:“金钱可私有,土地和机器不能私有。”于是将私人所有的土地,和使用机器的工厂,一律购归公有。但是全国的工厂如此之多,土地如此之广,购买之款,从何而出呢?

于此当首先定出一条法令曰:“银行由国家设立,私人不得设立。人民有款者,存之银行。需款者,向银行贷用。其有私相借贷者,法律上不予保障,因借贷而涉讼者,其款没收归公。藏巨款于家而被劫窃者,贼人捕获时,其款亦予以没收。有存款于外国银行者,查明后,取消其国籍,华侨所在地设立国家银行,存储华侨之款,由国家转存外国银行,私人不得径往存储。”如此,则人民金钱,集中国家银行,即可供一切应用。至银行月息多少,视随时情况而定。如假定存入为月息一分,贷出为一分半或二分,即无异于以金钱放借者,缴所得税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与公家。

首都设中央银行,各省设省银行,各县设县银行,县以下设区银行和村银行,银行法既已确定,则应属公有的财物,即可着手收买。

(一)私立银行,一律取消,其股本存入国家银行,给以月息。

(二)使用机器的工厂,和轮船、火车、矿山、铁道等,一律收归公有。私人股本,存入国家银行;经理及职工等,悉仍其旧,不予变更,只将红息缴归国家,手续是很简单的。

(三)全国土地房屋,一律照价收买。例如,某甲有土地一段,月收租银一百元,即定为价值一万元,存入银行,每月给以息银一百元。人民需用土地房屋者,向公家承佃。其有土地自耕、房屋自住者,则公共估价,或投标竞佃,以确定其租息,原业主有优先承佃权,如此则全国四万万五千万人,无一人不是佃户,亦即是无一人不是地主,是之谓“平均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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