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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章 次谈经济方:(第3节)

四)国际贸易归公,国内贸易归私。出口货,由人民售之公家,转售外国;入口货,由公家购而售之人民,听其自由销售,不再课税。外人在内地设有工厂者,人民不得与之直接交易。如此则关税无形取消,外货以百元购得者,以一百五十元或二百元,售之人民,即无异值百抽五十,或值百抽百。至外货何者该买,何者不该买,国家自有斟酌,出口入口,两相平衡,我国与外国,两得其益。

以上四者办理完毕后,即可按照全国人口发给生活费,以能维持最低生活为原则。因为人民既将土地、机器、银行和国际贸易的收益交之国家,国家即应保障人民的生存权。法国革命是在政治上要求人权;我们改革经济制度,则注重生存权。中山先生把生活程度分为三级:(一)需要,即生存;(二)安适;(三)奢侈。现在的经济制度,人民一遇不幸,即会冻死饿死,是以“死”字为立足点,进而求生存,进而求安适和奢侈;发给生活费的办法,则是以“生”字为立足点,进而求安适,求奢侈。生存为社会重心,人人能生存,重心才能稳定。

改革社会犹如医病,有病的部分应当治疗,无病的部分不可妄动刀针。从旧经济制度中将土地、机器、银行和国际贸易收归国有,这即是有病的部分加以治疗;其余可悉仍其旧,私人生活非有害于社会者,不加干涉,这即是无病的部分不动刀针。如此办去,则中山先生的民生主义就可实现了。

中山先生屡次说:“中华民国,是四万万人的大公司,我们都是这公司内的股东。”这种说法再好没有了!那么,如今全国四万万五千万人即是四万万五千万股东,以一个人为一股,国中生了一人,即新添一股,死了一人,即取消一股,其股权是很分明的。发给生活费是各股东按年所分的红息;服务社会者,或劳心,或劳力,给予相当代价,即是股东在公司内服务,于分红息之外各得相当报酬。像这样的组织法,不但是取法公司制,并且是从天然界取法来的。说明如下:

(一)取法人身分配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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