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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就是这样的道理……
而在司法制度之中,其实也是如此……
每一条法律被制定出来的时候,往往都是符合一个国家一段时间的国情的。但是当国情发生变化的时候,法律自然也需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否则的话,就很容易酝酿出各种各样的杯具来……
以未成年人的保护法为例子……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之中有相关规定,所有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是处在一种完全免于刑事处罚的状态之下的……
也就是说,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无论做出什么样丧心病狂的事情来,都不会受到任何的处罚,最多就是家里罚款了事……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最初制定这条法律的思路。无疑是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的……
因为恐怕这条法律被制定出来的时候,在绝大多数人的认知之中,十四岁不到的小孩子,是不具备违法犯罪的能力的。之所以让他们免于刑事处罚,最根本的原因,说到底其实是一种对于他们的保护,等于是给他们设置了一种近乎无底线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当然即使如此,这个年龄阶段的小孩子。无论是学校家庭还是社会之中,都必然是弱势的群体……
然而,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小孩子往往比过去的人想象之中要更早成熟,而也就是因为如此,所以各种各样的校园暴力,社会暴力事件都层出不穷,各种各样的犯罪集团,也热衷于招收一些年龄极小的小孩子作为集团的一员,最根本的原因,无非就是因为这些小孩子在年龄上具备天生的优势,能够减免很多的刑责……
在这样的情况下,所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法,其实就已经非常不合时宜了……
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这样的法律,已经不是在保护未成年人,反而是在侵犯未成年人的权利了……
其实,法律最根本的一点,是要保护守法者的利益,在守法者利益得以保全的前提之下,才需要去考虑违法者的利益……
而现代的很多司法制度之中,反而是过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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