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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6章 利在后世(第2节)

质为什么被叫做“人质”呢?

实际上人质的概念,早在春秋战国时已出现,《左传·隐公三年》便记载了郑庄公与周平王交换人质的事。由此看来,人质是以交换为前提才成立,“人质”中的“质”字本身就有交易、抵押的含义,参考《说文解字》的阐释,“质”即“以物相赘”之意。

如此可以推断,“质”显然与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相关,例如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而管理契约的称作“质人”。若我们想与古人做交易,首先第一步,便是要找到质人。

“质人”其实是一个职业,他们相当于现代的市场管理者,负责处理西周官方的买卖。所谓“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人的业务除了小件物品,也包括牛马、田宅等大额交易,买卖的契约称为“质剂”,而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政府设有“泉府”这一机构专门“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於民用者”,即负责控管国家税收、收购市上的滞销物资、收发贷款与利息,为需求者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的官方途径。

一般而言,西周政权的借贷形式分为“赊”和“贷”:“赊”主要针对祭祀、丧纪之事,只要求按期归还并不计利息;而“贷”专门针对劳动生产者,则需要计息。而事实上西周为了稳定民情、巩固政权,时常发放无息贷款于民,相当于一种救济与帮助,计息贷款是相对少的。

不过,若我们想借计息贷款的话,利息又怎么算呢?西周计息的首要考量是地域的远近程度,若住在城市中,国家征赋二十分之一,住在远郊则征赋十分之一,按距离增加由此类推年利率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不等,在现代基本上年利率超过两成便是高利贷了。

若古人不幸住在西周远郊地区,就相当于向周天子借高利贷了。然而这之于古代中国,两成的年息却仅仅是个开始。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金属货币的出现,古代高利贷也进入了民间。频繁的战争所带来的动乱、灾荒及诸国统治者横征暴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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