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击垮了毫无抵御能力的平民百姓,借贷的需求高涨,而掌握大量财富的富商大贾及官僚等成了主要的放贷方。放贷主要有货币和谷物两种形式,谷物借贷利率“其出之中佰伍十也”,而有些地区更是高达百分之百的利率。
战争、灾荒等紧急情况下的借贷多为高昂的倍称之息,而直至政治相对稳定的汉代,高利贷问题始终没有得到缓解,汉代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高利贷的商人集团——“子钱家”。显然,在上述局势下,借贷成了富商、地主等累积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相反的是,无力偿还高利贷的平民百姓往往落得流离失所、家破人亡的困境。
为改变这样的局面,秦律中曾有服役以抵债的规定,平民百姓可通过抵押或是服役等方式还债。魏晋南北朝时,北魏也开始发布禁止收利过本的规定,而中国最早的抵押机构——质库也在此时随着佛教的盛行应运而生,质库通过抵押、放款、收息,暂缓了平民的经济压力。
相对于民间高利贷,显然质库的权威性及稳定性为借贷人提供了更高的安全保障,但也并非适用于各朝。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宗教大流行之时,尤其北魏盛行佛教,自孝文帝起便掀起一股建寺热潮。随着寺院增多,寺院这股宗教势力也逐步发展起来,直至隋唐时期,在统治集团的扶植下寺院迅速发展出自身独具一格的经济体系——寺院地主庄园,简称“寺庄”。
唐在中国古代是相对昌盛、繁荣的社会,其商品经济已基本脱离早期自然经济的形态,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阶段。而拥有独立经济体系的寺院就成为主要的放贷者,相对于战乱年代此种体系确实是一个相对适合借贷的好选择,但是其借贷利率相比现代社会仍然属于高利贷。
此外唐朝还有一些针对借贷风险的保障制度,分别保障了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的权益,在违约时有所代偿。另外还有役身折酬、掣夺家资的规限等等。抵押制度也开始出现,以债务人的不动产、动产均可作为抵押物,甚至能以人为质作为借贷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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