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第29类还没来得及联合注册。而你却在对方第30类开用、第29类没下来之前,抢了个时间差,利用你当时‘实际使用证据较充分’的优势,恶意抢注下来了。
所以,理论上对方没有驰名的话,就不能‘跨类保护’把你在别的类上的‘恶意注册’挤掉。
现在的问题是,对方很有可能会驰名,而且看架势已经准备得差不多了。如果法院这次类比驰名处理的话,按照现有法条,你将会‘只能在有证据证明的在先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不得再扩大使用’的限制——我现在的主要工作重点,就是帮助你搜集、完善证据链,把你‘在先实际使用’的范围给证明出来,让法庭采信。”
《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很多外行人想的那样,好像一个商标驰名了之后,就能很霸道地把一切相似、混淆的商标都灭了。
事实上,法律是留了一个“保护在先使用”的口子的。
比如,历史上09年国内的IphONE商标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苹果公司的IphONE商标,在国内是2009年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也就是可以霸道地跨类灭绝一切混淆者。
但是,在2007年IphONE在大洋彼岸刚刚发布、还未进入中国市场时,当时国内就有一家皮具企业抢注了第18大类“皮具、箱包、雨伞”下的“IphONE”商标。
苹果公司当然是很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巨头,乔老贼也不会犯“忘了在某些国家注册IphONE”商标的低级错误。
但问题在于当时苹果公司在国内的经营范围核定中,是没有做皮具的,所以它哪怕想把IphONE的第18大类商标注册下来,也是没有资格的。
所以。苹果公司只是做到了“在全世界所有国家把IphONE这个商标的第9类(电子产品)、第38类(电信/通讯)、第42类(互联网科技)商标给注册下来”(也就是苹果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允许的,都尽量注下来)
然后,那家抢注了第18大类IphONE的皮具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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