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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无名之辈乔老贼(第4节)

业,就在国内卖了好几年“IphONE牌皮质手机套”。

苹果公司看着只能干瞪眼,直到09年IphONE4开始进入中国、因为销量足够好,导致IphONE商标被成功评为全国驰名。

驰名之后,苹果公司就腾出手来想收拾这个对手了。他们以“IphONE是全国驰名商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仅别人不能仿冒IphONE牌的手机、电子产品、互联网科技产品”,而且“一切以IphONE为商标的牌子统统不许仿”,要把卖皮革套的也堵死。

但是,这个案子最终在京城二中院以苹果公司败诉收场。

案由就是“对方07年就开始卖IphONE牌皮革手机套时,当时你们的IphONE商标还没有驰名,所以07年合法注册、卖套的公司构成了‘在先善意使用’,不属于‘碰瓷蹭热度’。”

苹果公司最后捞到的,也不过是一个“可以责令被告方,不得在IphONE商标已经驰名后继续扩大生产、增加品类、扩大市场”的权利。

换句话说,苹果公司告了这个案子之后,那家抢注的皮具厂,只是不能“原先每月生产10万个,现在增产到20万个”。

或者不能“原先只有一条流水线,现在追加投资到两条流水线”。

也不能“对方驰名之前,我们只打入了京津冀市场,现在想向全国发展新的经销商”。

更不能“原先只卖了这几个款式的手机套,现在准备研发新款式,并且把业务扩大到IphONE牌钱包”。

一言以蔽之,那就是对方拿到驰名这个时间点之前,蹭热度一方做的任何事情,范围、产量、款式,发展到哪一步,在对方驰名那一瞬间,就必须被冻结。

驰名之后任何新的侵权,就会被严厉打击。

之所以这么规定,原因在于商标的“研发成本”是很低的,几乎等于零——只要一拍脑袋,想到一个美好的,溢美之词,然后交一千多块钱注册,就下来了。

这和著作权、专利截然不同——著作权、专利权,大多是要付出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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