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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阁下有受迫害妄想症(第4节)

用权的打法吧?对方全力拼这一个点,证据肯定很充分……”午餐的饭桌上,史妮可便这样随口担心了一句。

冯见雄不足一哂地吐槽:“再充分又怎么样?你不是都知道我做了哪几手准备了,有啥好担心的?”

史妮可一想也对,便释怀了。

她又不是开了弱智光环的晨间剧女主角。冯见雄出庭之前做过哪几手准备,她完全都知道,所以就算是担心,也担心不到哪里去。

只有日剧李狗嗨里的傻白甜,才会连看到同事的出庭表现,都惊讶得下巴都掉下来——这纯粹只是戏剧性的需要,为了凸显主角装逼打脸功力的突兀,才强行开弱智光环的。

废话少说,2点转眼就到。

窝囊保守了一上午的李义风,终于开始火力全开:

“我方委托人从大约6年前,也就是2001年初,就已经在本省大部分范围内使用包括‘海鲜干妈’在内的全部3个涉案商标。

这是我方委托人从2001年以来的销售发票存根,每年都有3~10张的票面信息足以显示:所销售产品的品名中,包含了上述商标的字样。

而众所周知,在2001年时,原告方‘黔贵L干妈’公司的商标才刚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被通过注册不满一年,只是一个西南数省的地方品牌,在东南吴越地区根本没有批量销售记录,也没有正式的渠道经销商体系。

而且,当时原告方只是成功注册了第30大类下的相关商标,并没有注册第29类——而第29类下,显然还是我方委托人成功注册在先。

因此,综合上述理由,我提请尊敬的审判员注意:当时我方委托人完全是在不知道有‘黔贵L干妈’公司相关权利的情况下,在吴越省本地善意有效注册并在先使用了上述涉案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我刚才陈述的情况,显然是符合该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属于“善意在先权利”,理应得到商标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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