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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章 死罪脱身的办法(第3节)

属称冤”,必须终止死刑的执行,须要快马加鞭提交到上级部门请求裁决。

其六、囚犯执行死刑一般选在黄昏时刻,并允许家属第二天前来领取尸体,官府不得阻挠。

其七、“诸死囚,无亲戚者,皆给棺,于官地内权殡,其棺并用官物造给,置砖铭于圹内,立牌于上,书其姓名。”

这就是说没有家属来认领尸体的囚犯由官府负责安葬。

因此,从这些规章制度里,我们的确可以看出宋人对于判决死刑犯的审慎。

因为,人命大于天,一旦判错,性命就无法挽回了。

那么,很多人会问,这种制度是宋朝独创的吗?

其实不是,这种优良传统一直都有,只不过一直到了宋代才真正的将其发扬光大。

如《唐令·狱官令》规定:“诸大辟罪,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诀,宣告犯状。日末后行刑。”

另外也有官府为无人收尸的死囚犯进行掩埋的做法。

只不过到了五代时,“白骨露於野,千里无鸡鸣”,视人命如草芥,也就自然不会有这种“临终关怀”了。

于是经历了“五姓十三君”的乱世局面后,宋人意识到人命的可贵姓,抱愧在当时的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叫做“宁做太平犬,不为乱离人”。

再加上老百姓普遍不愿意打仗,朝廷也自然珍视生命,除了不轻易打仗以外,就是在刑事判决时尽量没有冤案。

此外“不得掩塞其口”尤其值得称道,因为在武则天时代,处决犯人正好是要掩塞其口的,避免他喊冤,因为那时有两个著名的酷吏,屈打成招的例子太多的,不塞不行啊。

而宋人这么做,无疑是拨乱反正,让犯人享有“临刑称冤”的权利。

这一死囚“临刑关怀”制度的背后,蕴藏着古老的“恤刑慎杀”司法理念。

或者换个说法,中国传统文化深处的“恤刑慎杀”理念,催生出了死囚“临刑关怀”的制度。

我们的先人认识到,“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不续者也,是以圣贤重之”。

人死不能复生,死刑一旦实施,便不能逆转,所以不可不慎之又慎。

正是出于对人命的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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