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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五章 经验借鉴(第3节)

北朝无所不有……其间臣僚章疏及士子策论,言朝廷得失、军国利害,盖不为少。兼小民愚陋,惟利是视,印行戏亵之语,无所不至。若使尽得流传北界,上则泄露机密,下则取笑夷狄,皆极为不便。”

故此,北宋政府频频下达之令,严禁相关图书外流。

景德三年1006年},诏“民以书籍赴缘边榷场博易者,自非九经书疏,悉禁之。违者案罪,其书没官。”

甚至天圣五年1027年},诏民间摹印文字,并上有司,候委官看祥,方定镂板。

初,上封者言契丹通和,河北缘边榷场商人往来,多以本朝臣僚文集传鬻境外,其间载朝廷得失,或经制边事,深为未便,故禁之。

康定元年1040年五月二日,诏“访闻在京无圖之辈及书肆之家,多将诸色人所进边机文字镂版鬻卖,流布于外,委开封府密切根捉,许人陈告,勘鞠闻奏。”

至和二年1055年},翰林学士欧阳修言“京师近有雕布宋贤文集,其间或议论时政得失,恐传之四夷不便,乞焚毁。”从之。

到了元丰元年1078年},诏“诸榷场除九经疏外,若卖余书与北客,及诸人私卖与化外人书者,并徒三年,引致者减一等,皆配邻州本城,情重者配千里。许人告捕给赏。著为令。”

元祐五年1090年}七月二十五日,礼部又上书言“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实录不得雕印,违者徒二年。告者赏缗钱十万。内国史、实录仍不得传写,即其他书籍欲雕印者,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板。候印讫,宋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委州县监司、国子监觉察。”

从之,以翰林学士苏辙言奉使北界,见本朝民间印行文字多以流传在北,请立法故也。

大观二年1108年}三月十三日,诏“访闻虏中多收蓄本朝见行印卖文集书册之类,其间不无夹带论议边防兵机夷狄之事,深属未便。

其雕印书铺,昨降指挥,令所属看验,无违碍然后印行,可检举行下,仍修立不经看验校定文书,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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