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二百七十五章 萌芽(第2节)

,“并纳诸般税赋”,又能支付雇工的工资,“每日雇钱六十文,并口食在外”。

可见工资已货币化,但茶园主是否是货币资本的拥有者,由于史料问题,我们还尚难断定

此外茶园主生产茶叶的直接目的,是要作为商品,投入市场,“指望四月小满前后”,“得钱收买粮食。”

以及茶园中的雇工,“皆是贫民”,只好“佣力”,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获得生活资料。

茶园中的雇工,是“佣力者”,与茶园主并无人身依附关系,是自由劳动者。

以上分析说明,在宋代四川,茶叶已摆脱了农村副业的地位,成为一种日益高度发展的商品生产,而大量雇佣劳动的存在,又促进了这一生产的发展。

同时在宋代四川茶叶生产中,还出现了商人预付货款给园户的情况,如“自来隔年留下客放定钱,或指当茶苗,举取债负,准备粮米,雇召夫工,自上春以后,接续采取”。

园户“逐年举取人上债利粮食,雇召人工,两季薅划”,这样,商人拥有了可靠的茶货来源,有利于在竞争中获胜。

而且预付款在茶叶生产,再生产中得到了增值,即茶商从茶园户那里所获得的利息,而预付款对园户也很有利,园户可以“准备粮米,雇召夫工“,保证了再生产所需要的物质生活条件。

园户与商人不只是在流通领域中打交道,商人开始关心茶叶生产,因茶叶质量的好坏与其自身的利益戚戚相关。

商业资本开始转向生产领域,更加进一步的促进了茶叶生产的发展。

而且宋代茶法的显着特点是变动频繁和地区差异大,像是整个两宋东南茶法与四川茶法一直没有统一起来。

如宋太祖乾德三年(公元965年),开始征榷东南茶,仁宗嘉裙四年(公元1059年),下令废除东南地区的狭义的榷茶法,改行通商法。

四川等地的茶法是“川峡广南听民自买卖,禁其出境。”

神宗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开始征榷蜀茶,实行“茶马法。”

两广地区因产茶很少,固未曾禁榷,允许自由通商,但禁止把茶叶运到境外。

徽宗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