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宁四年(公元1105 年),罢东南地区的通商法,改行“茶引法”,“罢官置场,商旅并即所在州县或京师请长短引,自买于园户,茶贮以笼箕,官为抽盘,循第叙输息讫,批引贩卖。”
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在崇宁四年茶法的基础上,开始施行合同场茶法,“茶法自政和以来,官不置场收买,亦不定价,止许茶商赴官买引,就园户从便交易,依引内合贩之数,赴合同场秤发,至于今不易,公私便之”。
商人贩茶,应于“茶务请长短引”,才可以“不经官司,许往赴茶园户处私下任便交易”。
此时,四川的茶法仍为茶马法南宋时,东南茶法基本上仍沿用合同场茶法。
而四川茶法却有了很大变革,像是南宋高宗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四川开始实行“茶引法”。
也就是为了保证榷茶法的实施,宋政府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措施。
凡贩卖私茶者,“茶折税外,匿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计其直论罪”,“私有茶一两笞四十,四十斤徒一年”。
对官吏贩私茶,特作规定:“主吏私以官茶贸易及一贯五百者死,自后定法,务从减轻。”
“太平兴国二年(公元977年),主吏盗官茶贩鬻钱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
“淳化三年(公元992 年),论直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卒私贩茶,依本条加一等论。”
对销售与制造伪茶者,“一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弃市。”
“对武装贩私茶等严重破坏榷茶法的犯罪行为,处以死刑凡结徒持杖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
对能拿获私茶者,给予奖赏,告捕者“一斤以上赏钱三贯文,每一斤加三贯,至三十贯止。”
包括上面说过了,终宋一代,四川茶叶运销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通商法,茶马法,茶引法。
所谓的通商法,就是宋初,政府令“川峡诸川伪蜀政令有烦苛刻削害及民者,累诏禁止蠲除之”,明令罢去四川的榷茶法。
苏辙也曾说过:“五代之际,孟氏窃据蜀土,国用偏狭,始有榷茶之法,及艺祖平蜀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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