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运到指定的茶场“中卖入官”,否则,要受到处罚,”并依熙宁编敕禁榷腊茶法断罪支赏”。至
于茶引法的话南宋建炎初,成都路转运判官赵开上书言“榷茶买马五害“,主要叙述了茶马法的弊病。
如易生边患,本钱不易收回,私贩公行等。
于是,在建炎二年(公元 1128年),朝廷就令赵开做“都大提举川陕茶马事“,赵开“遂大更茶法,官买官卖茶并罢,参酌政和二年东京都茶务所创条约,印给茶引,使茶商执引与茶户自相贸易。”
“改成都旧买卖茶场为合同场买引所,仍于合同场置茶市,交易者必由市,引与茶必相随。”
“茶户十或十五共为一保,并籍定茶铺姓名,互察影带贩鬻者。”
“凡买茶引,每一斤春为钱七十,夏五十,旧所输市例,头子钱并依旧。”
“茶所过每一斤征一钱,住征一钱半,其合同场监官除验引,秤茶,封记发放外,无得干预茶商,茶户交易事。”
可见,赵开茶引法主要由商人来经营,商人只要执引就可以与园户交易,调动了商人经营茶叶的积极性,促进了茶叶的交换和流通。
政府除了收茶引钱“春七十,夏五十”外,还有“市例,头子钱”,住税,过税等,总收入也不少。
如建炎四年四川茶利为一百七十万,绍兴十四年(公元1144年)茶引增至每斤十二千三百文,茶利则达到二百万以上,“川蜀产茶,祖宗时并许通商,熙宁以后,始从官榷,岁课不过四十万。”
“建炎军兴,改法卖引,一岁所取,二百余万,比之熙宁已增五倍。”
而要说到茶马法的前身,是北宋初年,宋政府在河东,陕西,川陕三路设置机构,市买少数民族的马。
如《宋史-食货志》云“宋初经理蜀茶,置互市于原,渭,德顺军三郡以市蕃荑之马。”
宋太宗雍熙,端拱时,“市马之处,川陕则益,黎,戎,茂,雅,夔州,永康军皆置务遣官以主之。”
开始用铜钱买马,后因“戎人得钱,销铸为器”,在军事上,对宋廷不利,且铜钱大量流向少数民族,易导致钱荒,同时铜钱外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