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道:“所谓田底田面,同时因其所有主体不同,亦有田底权、田面权之分,前者归地主所有,后者归佃户所有。田底权固为产权之一种,田面权因有独立之价格,所有者可以自由买卖,故亦为产权之一种”。
“该田底面制其最大之特点在此,即田底田面权之分裂,而田面权为产权之一种,而可以移转变更,比之其他租佃制度下佃户所有之佃种或耕种只能使用或收益者,判然不同”。
田面权并非永佃权的另一最有力证据,是民国初年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它从法理上分析,指出田面权与永佃权“相异之点有二”。
其一是永佃权有存续期间的限制,而田面权没有存续期间的限制,如果田底业主不把田面权“一并收买”,则田面权将永远存在;其二是永佃权人使用土地只能从事耕种或畜牧,但是田面权人使用土地,可以耕种、畜牧,也可以用于“造屋置坟”、“掘坑烧窑”,田底权人不得过问。
该调查报告援引民律草案》关于永佃权的规定——永佃权的存续期间为二十年以上、五十年以下;永佃权人只能利用他人土地耕作、畜牧——与上述田面权的习惯格格不入。
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几十年中,学者们之所以回避田面权是产权这一事实,是被预设的某种观念所束缚:既然田面权大多在佃农手中,只能说成是使用权,否则地主与佃农的阶级关系岂不混淆!其实学术研究需尊重事实,不必有所忌讳。
只要解释清楚,人们是能够理解的。
对江南地区田面权的由来稍加考察,就可以知道,它主要是两种:一种是农民出卖田地时,为了保存经营权,只卖田底,不卖田面,虽然成了田底业主的佃户,但自身仍是田面业主;另一种是农民为了得到土地,用高价从地主手中买得田面,其价格往往高于田底价。
在这种情况下,田面权成为一种产权,便不足为奇了。
像是日本满铁在20世纪30年代末关于松江县的抽样调查表明,有田面权的达137件,没有田面权的仅9件,田面与田底的分离十分普遍。
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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