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的财赋和监察。
宪司,就是提点刑狱司,长官称提点刑狱公事,负责一路刑罚和点狱。
仓司,就是提举常平司,长官称提举常平公事,负责一路的仓储,宪司和仓司也有监察责任,因而路一级可视为监察区。
帅司,就是安抚司,也称为经略安抚司,长官为安抚使。安抚使照例兼任禁军军区的马步军都总管等军事职官,同时兼任某州、某府的地方官知州或知府。因此,安抚使下设有管军的幕职官和管地方事务的曹掾官。安抚使兼禁军首领又兼地方长官,权限较宽。为防止安抚使权力过重造成危害,因而安抚使要受路一级监司的监察,同时要受到下属的“走马承受”的监视,“走马承受”可直接向朝廷汇报安抚使的情况。有宋一朝,由于路一级的军、政、财、监四权分散,无统辖各权的职官,因而宋朝地方行政区划和官员始终没有正式形成三级制,而只有二级,从而在路一级的官员和职能就没有一致性。
宋朝的官职制度
宋代实行官、职和差遣分离的制度,宋初确定的官阶,只用以定品秩、俸禄、章服和序迁,因此又称为“阶官”或“寄禄官”,宋神宗改革官制时,文官定为二十五阶,宋徽宗时增为三十七阶,还改定武官共五十二阶。差遣是指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即“职事官”,这个是需要皇上或者上司在需要的时候指定专人去担任某项职位的,所以,阶官决定一个人每月赚多少钱,差遣决定一个人有多大权力。因为阶官大大多于差遣,所以形成严重的冗官现象。那些职官或者贴职,则是给一些特殊部门的虚衔。除了这些候补官员只拿钱不干活以外,还有名目繁多的荫补官、勋爵官、名誉官,都是永久只拿钱不干活的冗官。这个领域是范仲淹庆历改革的对象。
宋朝的赋税制度
这个制度事关宋朝的财政收入,也是王安石变法的目标,主要有如下内容。
青苗法,内容: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贷粮,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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