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分为“粗货”(如香料、木材、药材等大宗)、“细货”(如珠宝、象牙、犀角等奢侈品),按种类、品质、数量分级定税,税率公开。设立官方评估的“看验所”,由专业“牙人”与市舶司官吏共同勘验货物,估定价值,发给“公凭”(纳税凭证),凭公凭方可入市交易。出口货物亦需登记报税,但税率从轻,以鼓励输出。
3. 官督民办,鼓励海商: 鼓励民间资本组建船队,赴海外贸易。市舶司负责发放“出海公凭”(类似贸易许可证),规定航行路线、往返时限,并可根据船队规模,派水师士卒随船护航(收取护航费)。船队返回,须先至发证市舶司报到,接受查验、纳税。同时,设立“保舶”制度,由实力雄厚的海商或商行为出海船队作保,确保其不违禁、不夹带、按时返航纳税。
4. 设立栈场,规范交易: 在市舶司管辖区域内,设立官营的“栈场”(仓库、货栈)和“互市场”。番商货物可存入栈场,由官方提供保管、评估、翻译、中介服务,收取栈租、牙钱。交易在互市场公开进行,减少欺诈。市舶司还负责调解番汉商民纠纷,维持市场秩序。
5. 招徕与保护并重: 善待番商,保护其合法财产与人身安全,允许其在指定“番坊”居住、经营,甚至与唐人通婚(所生子女需入唐籍)。但对违禁贸易(如兵甲、铜钱、人口走私)、违法乱纪者,严惩不贷。鼓励番商带来新作物种子、珍奇动植物、书籍、工艺技术,可酌情减免税收,甚至给予奖赏。
6. 水师护航,打击海盗: 强化沿海水师力量,明确其护航商船、清剿海盗、巡查走私的职责。将水师活动与贸易航线紧密结合,保障海道畅通安全。
7. 信息汇集,绘制海图: 各市舶司需详细记录往来船舶、货物、商人、航线信息,定期汇总至中央(李瑾建议由户部与格物院地舆馆共同管理),用于分析贸易流向、制定政策,并不断修订、完善海图。
这份奏疏,实际上勾勒出了一个早期近代海关与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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