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
制度物权法
一、基本概念
制度物权法,亦称行政干预型物权法。(醉书楼 www.zslxsw.com)指规范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和主导普通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的物权法。旨在以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兼顾国家、集体、集合(混合)、私人和其他人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籍以平衡国家专权专利和放权让利的利益关系,具有政府干预性、政策协调性、纵横捭阖性、主导督导性和多种强制性手段并存的特征。擅长运用多种强制性甚至于高压手段来保护国家、集体、单位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制度物权法是一种制度化、模式化、社会化、人性化、高端化和政策性、指令性、强制性、专项性、基本固定性的特种物权法。
广义的制度物权法,亦称主体制度物权法。指集中于行政法、行政经济法体系和刑法之中,由国家机关强制执行的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物权法》等民商法中也有若干规定。其中,刑法的威慑力和强制力强于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公法以及《物权法》等民法。这里面也可以分为宪法物权法学、行政法物权法学、行政经济法物权法学、经济法物权法学和民商法物权法学等几个门类。主体制度物权法是门类最齐全、意义更重大、法理学更独特、技术手段更刚强的特种物权法。
狭义的制度物权法,亦称杂交的民商事制度物权法。指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内容中所加入的制度物权法条款,用于规范国家管控物权和公民自由物权两大部分,重在明确物的归属和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和理顺大小物权之间的物权关系。积极应对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物权新格局,条分缕析地规范各种复杂的财产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和对世关系,重在防止权利滥用和公权私化。这里面也可以分为普通杂交物权法学和担保杂交物权法学两个门类。杂交的民商事制度物权法,有时候几乎没有严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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