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复杂性的物权关系。
二、基本特征
制度物权法基本特征如下。
一是制度物权决定论。亦称制度物权优先论。基于宏观物权法理学的基本原理与应用科学,基于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基于社会主义基本的物权制度,首先要面对的是,哪些是面对全社会的大宗物权和起决定性作用的特种物权。在制度物权和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势下,自然而然地决定了制度物权的主导和优先地位。物权对象不仅仅存在于经济社会和产权社会之中,更大程度上存在于自然界之中。
依据《立法法》的法律效力规则,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的效力,宪法的效力优于一切法律、法规、条例、条令和规章制度,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刑法的效力优于民商法包括物权法的效力。那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一些事关制度物权法的条款,对于任何单位与个人而言,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必须认识到制度物权决定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执行效力问题。
二是制度物权关系论。亦称制度物权关系圈子论。整个经济社会和居民社会,是一个生生不息的物权化社会,每个人一辈子甚至于往生以后时时刻刻在过着这种那种的物权生活。包括有产者和无产者在内,自动或者被动地成为制度物权关系圈子中的一员,享受各种各样的物权生活,履行各种各样的物权义务。
整个社会是由制度物权和普通物权、担保物权构成的极其庞大的物权关系网络,大物权圈子套小物权圈子,小物权圈子套更小更多的物权圈子,一环套一环,一圈套一圈。担保物权是专门为特定的产权交易人度身定作的,故进入这种圈套的人不多,而且被套得很牢。普通物权是面向大众的,进入这种圈套的人较多,套牢程度不一。殊不知,制度物权是专门向全社会的人下套的,每个人都逃脱不了这种圈套,只不过是我们有时候没有意识到而已。
三是制度物权系统论。亦称制度物权统筹安排论。物权立法的一大目标责任制之一,就是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界定形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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