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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第4节)

色的物权,理顺各式各样的物权关系与法锁关系,既要把握好物的归属,又要把握好物的效用,又要恰当地平衡大物权人、中物权人和小物权人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平衡中长期利益关系与眼前利益关系。商品化尤其是市场化国家面临着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济格局和物权格局,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物权矛盾与经济纠纷。作为最重要的一部民商法—物权法,责无旁贷地担当起了物权矛盾与经济纠纷的调解器,运用独特的财产权法理学来高屋建瓴、提纲挈领地来迎刃而解。其中的法宝和尚方宝剑之一,就是“制度物权系统论”或则“制度物权统筹安排论”。

四是制度物权制式论。亦称制度物权法定模式论。(1)制度物权是由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决定的,不是由市场关系、商品关系和合同关系、债权关系决定的。很多大宗的、宏观的物权,均由制度物权法来定制,并且如出操一样的按照口令和套路来整齐划一的实行。(2)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有规律可循,自然也有一定的规格与模式。这种模式基本上是意定的模式、较少法定的模式。然而,制度物权极少意定的模式、基本上是法定的模式。制度物权的主体、客体和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一定,就成了板上钉钉的了。(3)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实施,除了成文法的规定以外,在特定情势下也运用一些习惯法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然而,制度物权必须以成文法为依据,基本上排斥了习惯法以及法官或者当事人的自由裁量权。(4)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立、保护、转移、变更、消灭与限制等,当遇到制度物权法定模式的干预时,必须依照制度物权法的模式来实行(或者规范、或者调整),当事人不能另搞一套。

五是高级物权法。亦称最优先型行政干预性质的物权法。从法律效力层面上讲,制度物权法属于高级物权法品种,这主要是指其强制性手段和技术性措施优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每当在普通物权法中变更为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之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就自动地让位于制度物权法。制度物权法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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