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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1(第4节)

权公益、自益之自益、分益财产他物权的分类归属;(6)所有权与利用权、使用权的混合归属;(7)同所有制与混合所有制的自物权与他物权归附;(8)其他移转或者变更财产利用权、使用权的方式。

第二层,普通物权法的归属。

普通物权法的归属,采所有权中心论为主要的归属办法,运用一整套物权等级制度及界定技术来指认各种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

普通物权法的归属,这里主要指的是可支配财产的归属。除此之外,准财产权或者特定人身权的归属,在此法系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首先是物的所有权的归属。(1)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生效和房地合一移转是通行的规则,司法仲裁也定在不动产所有权所在地;(2)动产所有权交付生效和特定的动产所有权登记生效,司法仲裁在动产交易发生地;(3)继承、赠与财产,出让人生前或死后均可转让财产所有权;(4)以各种合法权益合法渠道取得的金钱所有权;(5)因征收、征用而被取消或者替换所有权;(6)分清可流通物、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以及善意占有物、恶意占有物等不同种类所有权的归属;(7)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8)其他移转或者变更财产所有权的方式。

其次是物的他物权的归属。(1)用益物权、用益权(占用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等他项物权,均可以与所有权或者信托所有权建立共同占有体,按照权能分享或者共享物的利用权;(2)建设用地或者农用地依法取得,合理利用,最长使用期可达70年以上(住宅用地使用权);(3)动产利用权契约取得,不动产利用权契据取得;(4)排除恶意占有、非法占有,放宽善意占有、意外占有;(5)买卖、抵押不破租赁;(6)地役权,与需役地需求以及供役地能力匹配设立;(7)建筑物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和地役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配套,同样实施一揽子的“房地合一原则”;(8)其他移转或者变更财产利用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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