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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1

物权法立法目的与意义

物权法的立法作用,一在于定分止争,即依据物权法的规则来规范物的归属与保护,限制滥用物权并制止纷争。二在于物尽其用,即依据物权法来规范物的作用权、利用权,使物有所值、物有所用。三在于将各种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及其物权关系、财产关系、法锁关系、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等关系统一理顺,使得各种物权主体、客体都能恰如其分地对号入座,从宏观物权法理学和微观物权法理学的各个层面来一揽子解决物权纠纷。

秦代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商君书》中描述:“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这里说的是物权的名分,物的交易,权利如何配给,财物如何让“盗不敢取”,从而建立健全一套有序化的生活秩序和生产秩序。

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普通物权的设立、确认、保护、限制与变更、转移、消灭等项物权关系,可由《商君书》得到启示,但不限于《商君书》的物权原理与方法。同样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设立、确认、保护、限制与变更、转移、消灭等项物权关系,可由《商君书》得到启示,但不限于《商君书》的物权原理与方法。任何时候也不要忘记制度物权在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中的地位与作用,不能忘记物权法中铁定的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

人类社会从野蛮社会到文明社会、法制社会,从狩猎社会、牧业社会、农业社会进展到工业社会和城市社会、城乡杂交社会,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物权主体与客体呈现多样化,物权权利与义务呈现脸谱化。有些物权类型会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而发生变化、衰亡,有的会稳定在一个水平上,有的会产生新的物权类型。如秦朝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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