鞅封建时代的狩猎权,跟21世纪的狩猎权肯定是有区别的,那个时候也未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植物保护法,是一种低水平的物权制度。如今的物权主体是那个时候的数倍之多,如今的物权客体是那个时候的数十倍之多,如今的物权关系比那个时候复杂得多。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与意义,不仅仅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不仅仅为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更为重要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物权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第一,物权立法的重点。
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物权立法的一个重点。根本《立法法》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等级和最具法律效力的“范式法”,任何法律也不能与宪法相抵触。物权法作为一部下位法,必须基于宪法的宗旨、原则而设立,涉及到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层面更是如此。
宪法第12条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3条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将保护公共财产放在最突出的位置之上。任何时候,任何情势下,坚持原则、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不能动摇。
宪法修正案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还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节。第一款的基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前提条件是必须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区分开来,不能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混为一谈,否则就会改变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也是万万不可的!第二款的基调“完善宏观调节”,实际上是肯定了政府干预、计划经济存在的必要性,肯定了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不能抛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事实上,类似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老牌超级市场经济国家,不可避免地适用一些计划经济的法律规定、政策措施。他们有专门的议会制度、政党相互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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