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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1(第3节)

和宪法法院,对于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贱卖国家财产的违法行为坚决毫不留情地予以惩处。古巴、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作法,是计划经济成分多于市场经济成分。最近几年里,古巴等国家开始减少了一些计划经济比例,增加了一些市场经济成分。越南这个国家也可能是实行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俄罗斯和东欧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已经沦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其中,俄罗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洗劫下,已经由统一的、第一世界的超级大国沦落为分裂的、第三世界的弱势国家。

全国****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一文中总结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为了制定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权法,物权法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党的******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规定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前言部分第5页)

第二,物权立法与经济制度。

宪法第6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11条规定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将保护公有制经济放在最突出的位置之上。

系统地解析物权法第一条,有些问题还是值得探讨的。

首先,对于立法者,以什么样的视角来认识物权立法的作用。历史上,尧、舜、禹、汤四大王君是明君,也许他们制定的规则是比较通人情达天理的,即使他们各自能够将一碗水端平,总是有不周到的地方。因此,在奴隶社会制度条件下,完全定分止争恐怕是不现实的。不过,对于立法者,应当尽量做到将一碗水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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