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1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一、基本概念
1.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根据宪法规定,中国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此项规定,主要由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保障机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制;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为中心的民主制;以全国统一和民族大团结、巩固国防为圆满的国体制;以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主旨和以公平保护各物权主体的物权制;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目标责任制;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和以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为基本国策的科学发展制;以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为方针的和谐发展制;以健全社会福利保障事业、科技事业、教育事业、医疗事业、住房保障事业和其他各项事业的系统保障制。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也是一项基本物权制度。它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所决定的。
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与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相适应,铁定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离开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与主导地位,就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区别。
社会主义初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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