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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1(第4节)

般流通领域存在的客观事物,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与此无关,不同等级的物权就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有流通、能流通才能进入市场,否则就不是市场。全民所有制是最特殊的主体,很多财产是属于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的特殊财产。集体所有制中的土地所有权也是禁止流通的,许多特定的不动产是限制流通的。物权法本身是等级制的财产权法,所有权与其他的普通物权是等级森严的,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也是等级森严的。制度物权与担保物权、普通物权也是等级森严的。

其三,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保护与公法意义的平等保护是有一定区别的。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一文指出,需要说明的是,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与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6页)。

二、基本依据

这一款是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概念作出延伸规定。对应于宪法第6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第11条“非公有制经济”的内容。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个前提,是确定国有经济经济这种主导力量,如宪法第7条所规定的那样,这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尤其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最基本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形式超越宪法的范围。

第二个前提,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时候,当非公经济体制危及国家专属所有权、国家经济平衡、经济稳定和经济安全时,国家有权制定对应的政策,作出相应调整。物权法法理学称之为“所有权限制论”。其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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