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1
物权主体与平等保护
一、四类物权保护对象
本法规定,物权保护对象,即物权的主体,一是国家即全民的物权人,二是集体的物权人,三是私人的物权人,四是其他的物权人。如果说有第五种人,那就是合有人的混合所有制的物权人。所适用原则,是物权价值交易保护的平等原则。
确认物权保护对象的意义,一来,是给予全体享有物权的人一定的名分、名额;二来,分清物权对象的先后秩序。以所有制为脉络,提纲挈领地分清各种物权对象,这是中国物权法区别于西方物权法的一大亮点。
国家即全民的物权人,是国家法人的物权人。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国家法人在某种场合某种领域具有某种优先的物权和专属的物权。因此,国家的物权是核心作用的物权,保护国家物权是物权保护的重中之重。
集体的物权,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物权主体类型。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物权,除了国家直接支配的公有制物权以外,还在城镇和农村广泛存在城镇、农村居民集体所有制的共有物权。这种物权,是仅次于国家的“公共”物权。从物权法的角度仔细分析,严格地说,中国城乡集体所有制因为股份制改革、家庭承包制改革,已经由之前的公有制下降为共有制。尽管众多的法律至今没有更正过来,但事实确凿。
私人的物权,是分散在每一个个体中的物权,也是直接作用于个体的物权,包括从各种所有制中分流得来的物权。这种情势正好与国家物权人相反。私有物权人基本上就是化整为零的物权人,除了自身的物权体制以外,还有被征收财产、被收取税赋规费以至于被没收违法乱纪分子财产的权利的权利,属于“消褪型”物权对象。这是从物权的总类别上来说明的,具体来说,两种物权各有长消。如在二次分配过程中,国家会将财富分配给一定对象的个人就是一例。虽然,解决私人的物权不是物权法的重点,但是一个很大的难点。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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