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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6-1(第2节)

法中寻找法律依据。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的效力,普通法的效力优于行政法规、部门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倘若法无明文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准用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来补充规定与调整,这里主要体现在普通物权法范围内。担保物权法是技术物权法或者标准件物权法,适用于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逻辑法的范围非常有限。立法法还特别规定,各种法不能与宪法规定的内容相抵触,否则是无效的,立法、执法者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民法是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普通法,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和系统规范财产关系的物权法,是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物的利用而产生财产关系的法律。物权法平等保护各个民事主体的物权是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关于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通则已有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实质上,物权法比一般财产权法的范围更大更广泛,部分非财产关系但有物权价值的无形物、不可称量物和非流通物等,都在物权法规范调整的范围之内。

2.实质上,全民所有制中有扮演民事主体的,有扮演公事主体角色的,还有既扮演民事主体又扮演公事主体角色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台前扮演民事主体角色,在幕后扮演公事主体角色,是一种双重性角色。当全民所有制企业扮演民事主体角色时,适用于物权法等普通法的相关规定;当全民所有制企业扮演公事主体角色时,适用于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特别法的相关规定。

3.实质上,同为“平等保护”,物权法第4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是有一定出入的。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的是“平等主体的平等保护”,而物权法第4条规定的是“四种不平等主体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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