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或拆迁补偿纠纷引起的。物权法粗线条地规定了一些物权内容与种类,可操作性不高。大量的操作性规定,主要由行政法、部门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来解决。
2009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物权法》的两个司法解释,一个是《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另一个是《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为房产权益纠纷处理的法律解释①。这是针对以前、当前房地产纠纷的焦点、难点案件作出的新规定,同样具有法的效力。这两部部门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广大业主从此以后有了护身符。
其他新的政策法规,主要集中于房地产调控、解困房或经济适用房分配、夫妻婚前或婚后财产归属、税收调节等各个方面,房改房、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与流通等规定,也有很大的适用范围。涉及到权利人的不动产投资权、所有权、共有权、居住权、处分权和相应的物权请求权。也是对于现行《物权法》的补充规定,同样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之一,主要规定物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其特征是明确什么是物,什么是物权,什么是物权法。受物权法立法目标所限,没有充实内容,没有让大家都能如愿以偿。
三、不同法律的效力与适用
物权法出台以后,会牵涉到各种物权关系,从而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包括各种人物关系与事物关系。
物权法第8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说,参照《立法法》的规定来解读,实际上包含有以下几层意义在内:
第一,物权法中没有规定到的物权,其他法律规定到了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物权法已经规定到的物权,其他法律也有规定的,依照办法是:(1)与物权法同为普通法而不一致的,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如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法的效力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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