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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0-1(第2节)

易灭失的,这两种物权的性质差别甚大。尤其是船舶、航空器这两种特殊的动产可以满世界到处游、到处飞,并且还有试用期,实行登记生效主义也不能达到如期的效果。船舶的登记簿只能保管在它的“船籍港”,飞机的登记簿只能保管在中国民航总局,不可能跟着它满世界跑。中国法律要规定船舶物权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外国的银行就不对中国籍船舶贷款、不接受中国籍船舶抵押。因此,我们的物权法和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一样,对船舶、飞机物权变动规定采“登记对抗主义”,这是由船舶、飞机的特殊性决定的。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其动产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其动产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法律对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动产规定有登记制度,这种登记制度在任何法律中是不能更改的。其物权的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就不能产生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

关于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和的善意第三人性质,这里面又牵涉到善意占有与善意处分、恶意占有与恶意处分以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等关键词,对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肯定是有一定程度上的限制的。物权法“占有”一章中就有另类规定,对于善意第三人物权的保护基本上限于临时性的保护。

理论上善意第三人因为在动产交易上付出了代价,其财产权应当受法律保护。就总体上说,善意占有也属于无权占有人,是因为无权占有人擅自处分该项动产才使得交易有法律瘕疵,从而形成了善意第三人近墨者黑的被动无权。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没有登记的是很少的,购买时转让方不出具产权证往往涉及到脏车、事故车、报废车、套牌车或者逃税车、逃费车。但是,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农用车等未上牌和未登记的居多,交易中的隐患最多。

二、性质内容

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性质内容,基本上可以由下列几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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