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来分析:
第一,折中主义的物权定向
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之物权法,是一种折中主义的衡平法,权利人接受动产交付生效与登记生效之折中、保护权利人的交易与保护第三人的交易之折中、在登记生效主义与交付生效主义之间折中,构成了动产物权登记对抗主义的主旋律。
首先是自愿登记为折中主义的物权定向。
权利人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所有权或者抵押权,是否登记,或者什么时候登记,物权法并无强制性的规定。权利人对人、对世与对物的关系,全交由权利人自由来把握。法律既动之以情,又晓之以理、明之以利,全是折中主义的物权定向。
其次是物权生效为折中主义的物权定向。
登记对抗主义并非一无是处,并非什么事情都比登记生效主义为差。由于削弱了登记生效的部分约束力,能够兼顾动产交付生效的客观效果。采取两步式生效或者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是符合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动产性质的。这些动产与不动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动产是动的、是容易隐藏其本身的质量瘕疵的,或者是牵涉到解决诸如车辆保险、人身保险缴费与受益问题,由谁续缴养路费、过桥费问题,权利人是否可以自由出租或者出售机动车问题,以及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税费证等一系列附属权利与义务问题,往往需要经过一个过渡时间来解决,动产登记问题不能操之过急。
再次是重点保护交易安全的折中主义的物权定向。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交易安全问题,比不动产交易的安全问题更加重要,更加迫切。前面讲到,动产是动的、是容易隐藏其本身的质量瘕疵的,或者是牵涉到一系列问题与利害关系要处理的。如果过分地强调指出登记生效主义,如果规定非登记不可、不登记就不能生效,那么,很多权利人的交易权或者经营自主权就会落空,至少是一些附属性的权益会受到损害。
有的买到二手车等旧车是分期付款的,车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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