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要收到全款以后才给予行驶证(相当于所有权证)。在这种情势下,买受人客观上也无法进行登记。再者,如果硬性规定推行登记生效主义,出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原所有权人,不仅不能自由转让其动产,而且还得承担买受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因此,法律必须在自由买卖与登记生效之间作一个折中式的处理,必须在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与登记对抗之间作一个折中式的处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在买卖人之间和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作一个折中式的处理。法律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保护权利与追究责任要合理合法,这就是折中化的立场观点与方法。
第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权定向
在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系列中,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权定向是必不可少的物权润滑剂,同时对于怠于登记的权利人以鞭策作用,给予无权占有的当事人以相当的特殊权利,重点在于保护善意占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权定向,不是向善意第三人倾斜,而是一个对于三方当事人相对平衡的物权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制度、善意占有制度,是指无处分他人动产所有权的合法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所有权以后,原所有权人(第二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如买受人在不知情的情势下茫然地买到一款脏车,受善意占有制度的保护,即使是在公安部门查获了脏车并没收,公安机关同样会依法主持让出卖人退还其销脏的款项,买受人也可以向出卖人请求民事损失赔偿责任。
物权法要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大宗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登记。如果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物权行为。如果物权人认识到该项动产登记的积极性,及时地向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那么所谓“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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