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1
简易交付
一、基本概念
简易交付,全称是先行占有简易交付,或者称之为占有先行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赋予权利人以获取动产所有权的优先权或者先买权、买回权,原动产物权人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可以让事实占有人优先获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同时,原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占有改定依法行使买回权。这种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发生效力。此项规定,由普通物权法或者质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前者是转移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后者是设定动产质权的情形。
物权法第25条明确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条规定的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的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转移所有权或者设定质权合同的情形。其中的中心词“物权”,或指动产所有权,或指动产质权。前者是普通物权法的概念,是依所有权人的意愿而转让动产所有权;后者是担保物权法的概念,是依债权人的意愿而就其占有的动产设定质权。普通物权法的物权行为,主要指租赁关系、租借关系中已经发生他物权人占有的情形。担保物权法的物权行为,主要指运输、加工、承揽、服务等劳务关系中已经发生他物权人占有,并且所有权人对以上债权人发生债务的情形。
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非典型式动产交付,与现实交付相对,与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相近。指受让人已经占有或持有动产,与出让人达成合意就完成了交付。如甲将A物借于乙,后与乙签订买卖A物的合同,甲只需与乙达成交付A物的协议即完成该物的交付。信托式物权、担保物权中也会出现简易交付的形式,但有的是交付物并所有权,有的是交付物并占有权或者担保物权。这是常见的非典型的交付方式,是在已有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上进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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